上 海 市 青 浦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08)青民一(民)初字第1438号
倪雪林:
本院受理原告杨林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点是:原、被告双方于198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3年9月28日登记结婚,1984年8月21日生育一子,名杨永杰,已成年。婚后被告入赘原告家生活,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好。自1998年下半年被告与唐某相识后一起开办OK厅起,被告经常不回家。2000年起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08年10月7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吴海明、陈蕾、人民陪审员黄孟勤,吴海明担任审判长。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