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青 浦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08)青民一(民)初字第1214号
包国青:
本院受理原告陆卫东诉你与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点是:2007年8月21日,被告包国青因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承诺于2007年10月21日还款。该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3万元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07年10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08年10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吴海明、陈蕾、人民陪审员黄孟勤,吴海明担任审判长。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