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青 浦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08)青民一(民)初字第1555号
王继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点是: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90年1月17日登记结婚。1990年3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王静,已成年。自从被告开出租车在外借房居住后,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08年10月7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吴海明、陈蕾、人民陪审员黄孟勤,吴海明担任审判长。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