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青 浦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07)青民二(商)初字第2115号
上海俏皮龙电动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熟市鸿达电器厂诉被告上海俏皮龙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地址不明,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07)青民二(商)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鸿达电器厂货款人民币301,53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58.7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O八年六月七日
注:本公告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