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袁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翁春健诉被告袁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点是:被告以承揽建筑工程急需周转资金、支付员工工资为由,于2006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06年6月11日归还,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然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裁判。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夏剑群、代理审判员陆晓云、人民陪审员黄孟勤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二OO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