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青: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良诉被告许庆国、被告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点是:2006年7月,被告陈青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承诺于2006年11月15日归还,被告许庆国为陈青提供担保。然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偿付利息损失,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08年10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裁判。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吴海明、代理审判员陆晓云、人民陪审员黄孟勤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二OO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