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青 浦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08)青民三(民)初字第1219号
瞿海连: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瞿海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青民三(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瞿海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72.88元;二、被告瞿海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灯费18元;三、被告瞿海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15.55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10.10元,被告负担14.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民事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二OO八年六月三日